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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7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尔,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X礼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广东百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红,女。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X礼品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光、被告委托代理人史某、吴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GXTTY IMAGES,INC.(以下称GXTTY公司)2008年6月9日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X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X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X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GX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Photodisc品牌图片,编号:LS003174,图片内容:男人。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GXTTY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为维护GXTTY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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