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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71号(2)
GXTTY 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www.GXTTYimages.cn 上登载有Ph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LS003174,标题:Butler,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XTTY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该页面载明了GXTTY Images,Inc.的相关版权声明,内容为:GXTTY Images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原告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标有“凯X Triumph”的宣传册一份,主要内容为香港凯X皮具有限公司及深圳工厂简介、产品介绍及照片等,宣传册封底标有凯X香港公司、大陆工厂、江苏省南通市凯X工业园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网址等。在该宣传册第50页有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LS003174的Photodisc品牌图片基本一致(水平翻转180°,且截去下半部分、手拿托盘部分以及左侧标有“GXTTYimages®”部分图像)。被告确认该宣传册是其公司使用,但称该宣传册是其委托深圳标X视觉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被告未能证明其与深圳标X视觉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有委托设计合同,且被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无原件核对,同时,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证据中涉及的网站的开办单位和备案信息。
2009年5-6月,原告分别与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及11520元。
另查明,2010年12月1日,原告与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元。
又查明,被告系于2006年9月29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手袋类、皮具类、礼品类、箱包类制品的生产及销售等。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宣传册、《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并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GXTTY Images,Inc.系美国知名的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其在其公司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LS003174的Ph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上有“GXTTYimages®”的水印,即GXTTY Images,Inc.的署名,并作了版权声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GXTTY Images,Inc.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美国总领事馆认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根据该授权书,原告作为GXTTY 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虽然辩称GXTTY Images,Inc.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但其提交的证据为打印件,无原件核对,不能确定其证据的真实性,且其中的部分证据为外文资料,无中文译本,不符合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要求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的规定,此外,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证据中涉及的网站的开办单位和备案信息,不能确定所涉网站是否合法存在及网页内容是否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认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据此,本院认定GXTTY 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告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画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凯X礼品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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