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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76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764号


原告戴某泉。
被告一王某刚。
被告二中国平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隗某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浬,该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宏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被告一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7日12时10分许,在宝安区观澜街道大水坑浪漫之城路段,被告一王某刚驾驶粤BLG536号轿车与原告戴某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BLG536号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二是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现两被告至今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02.5元、误工费398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7882.5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一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被告二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我方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未提供相关鉴定资料,对原告请求的鉴定费不予认可;原告请求交通费,但并未提供正式的交通费票据;原告未达到伤残等级,故不认可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我方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12时10分许,被告一王某刚驾驶粤BLG536号车辆行驶至观澜街道大水坑浪漫之城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头与原告戴某泉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一王某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戴某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2个月。
原告的身份情况,原告戴某泉出生于1988年8月1日,交通事故发生时22周岁。原告提供了工资单、银行账户明细单,证明事故发生前其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989.67元。
车辆情况,事故发生时,被告一系粤BLG536号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二为该车交强险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责险分项限额为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付款情况,被告一支付医疗费415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903元、鉴定费700元。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诊断证明书、鉴定费票据、医疗费票据、工资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一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肇事车辆粤BLG536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二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原告和被告一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参照《广东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2318元,根据原告和被告二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经核算为以上金额;2、误工费,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月平均工资为1989.67元,关于误工时间,医疗机构建议休息2个月,经核算误工费为3989.34元(1989.67元/月÷30天×60天),原告仅请求39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交通费250元,交通费为原告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以上金额;4、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1000元,但医疗机构并未出具意见表明原告需要加强营养,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5、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700元,但其经鉴定并未达到伤残等级,故本院不支持其该项请求;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且本次事故并未对原告的身体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故本院不支持其该项请求。以上款项共计6548元(其中医疗费2318元,其他费用4230元),该款应由被告二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责险分项限额内直接赔偿6548元,因未超出交强险范围,故被告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已支付原告医疗费415元,可在赔偿款中予以抵扣。故原告戴某泉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6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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