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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7号(2)
本案受理费20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国 雄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萍(兼)
书 记 员 邓 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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