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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80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80号


原告深圳市马X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某军,广东君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文,副总经理。
被告杨某富,男。
委托代理人庄某棣,广东商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列用人单位为原告,劳动者为被告,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小华独任审判,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某军、刘某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庄某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被告的工资表,2010年2月以前被告的工资为1400元/月,上班天数为26天,从2010年3月开始被告的工资为1700元/月,上班天数为26天。因此该部分工资是原告每天工作六天的工资,已包含了周六的加班费。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在工资表上有加班的记载,原告已根据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资,且折算后不低于同期最低工资水平。被告于2008年11月10日入职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不愿意签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原告无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该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2565元及25%经济补偿金5641元;2、原告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62元;3、原告无需支付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43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并起诉称,被告于2008年10月7日入职原告处,任职生产线拉组组长,双方自2009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底薪1700元/月+加班工资+其他各种补贴津贴等构成,最近一年的平均工资约为1900元,但每月被拖欠1000多元的加班费,故最近一年的平均工资约为2900元。被告自入职以来,每月上班29天,每天上班10小时,平常加班时间为2112小时(2小时/天×22天×23个月),双休日加班为1104小时(8小时/天×6天/月×23个月),但原告只支付被告小部分加班费,未足额支付,也未给被告休年休假,且于2010年9月16日无故开除被告,也不发放被告9月、10月份15天工资。现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支付被告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6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10月7日至2010年9月15日两年加班费240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007元;3、原告支付被告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9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900元;4、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10月7日至2010年9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340元、工资2780元及10月份十三天工资1204元;5、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8月份工资1910元及9月份15天工资1300元。庭审中,被告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支付2008年10月7日至2010年9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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