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80号(3)
2010年4月被告总出勤25.5天,平时加班27.5小时,休息日加班56小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为792.3元【5.17元/小时×27.5小时×150%+5.17元/小时×56小时×200%】,原告已支付加班费800元【1700元-900元】,加班工资已足额发放。
2010年5月被告总出勤15天,平时加班41小时,休息日加班38.5小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为1171.01元【5.17元/小时×8小时×11天+5.17元/小时×41小时×150%+5.17元/小时×38.5小时×200%】,原告已支付加班费1367元,加班工资已足额发放。
2010年6月被告总出勤26天,平时加班60.5小时,休息日加班62小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为1110.26元【5.17元/小时×60.5小时×150%+5.17元/小时×62小时×200%】,原告已支付加班费800元【1700元-900元】,还应支付加班费310.26元。
2010年7月被告出勤28天,平时加班51小时,休息日加班58小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为1216.6元【6.32元/小时×51小时×150%+6.32元/小时×58小时×200%】,原告已支付加班费600元【1700元-1100元】,还应支付加班费616.6元。
2010年8月被告总出勤27天,平时加班64小时,休息日加班70.5小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为1497.84元【6.32元/小时×64小时×150%+6.32元/小时×70.5小时×200%】,原告已支付加班费600元【1700元-1100元】,还应支付加班费897.84元。
2010年9月被告总出勤15天,平时加班46小时,休息日加班32小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为1396.72元【6.32元/小时×8小时×11天+6.32元/小时×46小时×150%+6.32元/小时×32小时×200%】,原告已支付加班费1373元,还应支付加班费23.72元。
综上,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总额为5126.48元,因原被告双方确认上述期间原告已支付被告加班工资2200.4元,还应支付2926.08元。合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08年11月至2010年9月加班工资为8407.4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101.86元。
关于双方争议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被告主张双方自2009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双方曾经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本案中,被告入职时间为2008年11月10日,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自被告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无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告,且自身无过错,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1月10日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因原告就该项请求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其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此期间被告应发工资总额为1688.67元【1212元+1430元/月×10天/30天】,尚欠加班费322.25元【298.06元+72.58元×1/3】,合计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010.92元【1688.67元+322.25元】。因原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2009年11月10日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9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被告主张被原告以其不听从工作安排为由无故辞退,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在原告对该主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请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关于被告请求的带薪年休假问题。被告入职时间为2008年11月10日,根据法律规定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度被告依法不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09年度被告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从2009年11月10日起算,年休假天数为0.72天(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52天÷365天×5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10年被告依法享受年休假天数为3天(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259天÷365天×5天),因原告已支付被告日常一倍工资,还应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86.21元(1400元÷21.75天×3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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