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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76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76号


原告吴某兴,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贤,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职员。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美X制品厂。
负责人陈某文。
被告美X产业有限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清,公司高级顾问。
上列原告吴某兴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美X制品厂、美X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小华独任审判,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贤、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清、证人李某祝、樊某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9年入职被告处,任普工,200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标准工资为1100元/月,工资结构为底薪+加班工资+计件工资,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50元,被告仅在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期间为原告购买过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11月15日,被告以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原告立即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结算工资离厂。原告认为,其虽年满五十周岁,但因被告未依法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导致原告无法领取退休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被告的行为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向原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此外,原告从1989年起至今已在被告处工作满二十一年,但被告未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进行赔偿和弥补。现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赔偿金397650元(计至75周岁);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500元。
被告辩称,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于2003年4月1日入职被告处,任普工,双方共签订五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时间为2006年4月1日。原告的真实工龄是7年零9个月,对于原告诉称的1989年入职工龄为21年,从被告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可以看出,被告是1995年6月7日成立,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原告主张的入职时间与被告成立时间不相符,原告又没有其他有效书证作为佐证,其所自称的工龄是不真实的,应予以否认。原告的标准工资均是按市政府规定公布的基数计算,工资结构为底薪+加班工资+计件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认可原告的主张1750元/月。关于社会保险部分,原告2009年5月以前不愿买养老保险,因其害怕每月要在工资扣8%的参保基金,2009年6月原告提出要参保,于是被告为其参保至同年11月份,到2009年12月份因原告年满50周岁社保部门依规定自动终止缴费。故终止参保和中断参保的责任在原告,被告无过错责任。关于终止合同,被告2010年11月15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因原告拒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将该通知书公告于公告栏内,原告才予以签收,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间是2011年1月25日。第二,原告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依法提前70天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被告认为无需支付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3500元;第三,原告请求的支付养老保险赔偿金事项,因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尚未立法,省市地方条例也未规定企业未给员工参保的赔偿法律责任,故被告无需支付该笔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美X制品厂系美X产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其外方投资单位美X产业有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原告系被告员工,在被告处任职普工,原、被告双方共签订三份《劳务工合同书》及两份《劳动合同书》,合同的期限分别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时间为2006年4月1日。原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其他。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于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期间为其购买过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11月15日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原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25日终止。2010年12月7日原告就本案争议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作出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10]9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主张1989年12月16日入职被告处,被告公司名称原为吉X手袋厂,后于 1995年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美X制品厂。被告则主张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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