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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806号(2)
原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0年5月6日至2010年8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640元。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林 锋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江 明
书 记 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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