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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4号


原告深圳市X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负责人:郭某钦。
委托代理人:胡某标,广东X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燕,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一吴某兴,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英,广东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X和精密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峰。
委托代理人:肖某亮,广东X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深圳市X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梅某良,该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X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X荣公司)诉被告吴某兴、X和精密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和公司)、深圳市X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众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8月3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X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标、王某燕及被告吴某兴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曾某英,被告X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某亮,被告深圳市X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梅某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4年3月起,原告曾多次供应混凝土给被告。经双方在2005年9月15日对账确认,截至2005年9月14日,被告仍然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人民币1158890.56元。被告X和精密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为该欠款作担保人。原告与被告吴某兴在2008年4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于2008年底归还全部货款,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但是被告无故推托,至今仍然没有归还此货款及违约金。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58890.56元;2、被告支付违约滞纳金,从2005年5月6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滞纳金利率按日息万分之八计算,从2005年5月6日起暂计至2009年4月25日的金额为人民币1203391.9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证明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实,滞纳金利率、违约责任。
证据2、《担保书》、《承诺书》,证明X和公司对全部混凝土货款进行担保。
证据3、《财务对帐单》,证明经债权与债务人确认的欠款数额。
证据4、《还款协议》,证明债务人签字还款协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证据5、《收款收据》,证明债务人还款的收据。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一均无异议,被告二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承诺书所显示的数额120万既是所担保的数额而非全部的混凝土款。对证据3、4有异议,证明该明细表是原告与别的公司签订的,与被告二没有关系。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被告三对所有证据均不认可,认为该证据均与被告三无关。
被告一吴某兴辩称,1、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时间应当从2008年8月1日起,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8年4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约定,答辩人若不按时偿还欠款,被答辩人有权从2008年8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诉求答辩人从2005年5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是违反双方的约定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求的违约金过高,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直接确定被答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唯有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作为被答辩人因未收到欠款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一吴某兴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被告一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并经被告二验收。
证据2、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书,证明被告一按被告二要求完成了厂房的增加工程,为此增加工程款3101619.7元。
证据3、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书,证明被告一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厂房增加工程为此被告应承担增加工程款70000元。
证据4、建筑工程造价概算书,证明被告一完成增加工程的款项为453787.52元。
原告对被告一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二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三对证据1-4均不予认可。
被告二X和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根据。2、原告与被告一吴某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对答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答辩人已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4、原告起诉答辩人系诉讼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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