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4号(2)
被告二X和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工程结算书,证明与深圳市X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的总工程造价。
证据2、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就深圳市X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终结。
证据3、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和混凝土款。
证据4、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已经支付的混凝土款。
原告对被告二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被告一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中的凭证号为0023、0078、0173、0093的款项不予认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经付给相应的收款人;对证据4中的凭证号为0085、0099、0087的款项不予认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经付给收款人。被告三对证据1-4均不予认可。
被告三X众公司辩称:1、X众集团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发生过任何资金往来,原告无权要求X众集团支付砼款。2、吴某兴既不是X众集团的员工,也没有X众集团的授权,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均是吴某兴个人行为。并且吴某兴的行为也不构成对X众集团的表见代理。3、原告知道涉案工程是我方承担的,但一直未向公司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三X众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单位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证明X众集团工程发给吴某兴施工。
证据2、明细表及凭证,证明X和公司实际支付给X众集团的工程款金额和时间。
证据3、X和项目部付款明细表及凭证,证明X众集团在X和项目的付款全部和时间。
原告对被告三证据1予以认可;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一对证据1-3均无异议。被告二对证据1有异议,X众公司分包违法;对证据2、3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7日X荣公司与吴某兴签署合同编号为JRB040308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甲方(需方)为深圳市X众集团第四工程公司,乙方(供方)为X荣公司,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混凝土,混凝土工程名称及部位为“石岩镇X和精密金属(深圳)有限公司3#厂房D栋宿舍”,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次月5天内结清上月货款,逾期按每日万分之八计收滞纳金。该合同甲方单位(盖章)处无X众公司签章,法人委托代表处有吴某兴签名。
2004年12月6日,X和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未盖章,有张某华、文某生(被告二经理)}:“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不能按照购销合同条款向供应方支付混凝土款,导致供应方暂停供应混凝土。为保障该工程顺利进行,现担保人愿意担保该工程全部混凝土款,并且按照供应方与施工方所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条款向供应方支付混凝土款。” 2004年12月23日,X和3#厂房项目部出具一份《承诺书》{未盖章,有张某华、文某生(被告二经理)}:“由于施工期间多方原因,现所欠X荣砼公司的砼款120多万元,我项目部同意该款项待工程决算时委托X和公司代付给X荣砼公司,此款项须经项目部的同意签字后才能付给。所支付的所有款必须经过X众公司的账户后转出。
2005年9月15日,X荣公司与吴某兴对账确认,自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9月14日,X荣公司共计向吴某兴供货14321.1立方米,总货款为3800100.67元,X荣公司共收到混凝土款2641210.11元,累计欠款为1158890.56元。2008年X荣公司与吴某兴签署还款协议书:“吴某兴确认尚欠X荣公司混凝土款1158890.56元,并承诺于2008年8月1日起每月10日前向X荣公司支付250000元,余款158890.56元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如吴某兴未按时偿还欠款,X荣公司有权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从2008年8月1日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且X荣公司有权要求吴某兴一次性支付包括本协议未到期的款项、利息和违约金,X荣公司通过诉讼追偿所付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支出由吴某兴承担。”吴某兴未履行该协议。
另查,2004年2月26日,X和公司与X众公司订立《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众公司承包建设X和公司第三栋厂房,合同总价为11721261.80元,项目经理为黄某风、杨某。
2004年3月1日,X和公司与X众公司订立《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众公司承包建设X和公司宿舍楼D栋,合同总价为5078858.00元,项目经理为吴某兴。上述两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以上项目所需材料由承包人X众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由承包人X众公司垫30%的工程款,X和公司不支付利息,此垫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完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之日计起,在扣除总造价的百分之三的保修款后12个月平均支付。
2004年8月23日,X众公司与吴某兴签订《单位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X众公司)于2004年3月1日承接的X和精密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第三栋厂房工程,发包给乙方(吴某兴)施工,工程范围为该项目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及部分消防工程。吴某兴负责追收的工程款,必须按规定全部汇入X众公司帐号,拖欠工人的工资及外欠材料款等引起的纠纷由吴某兴全部负责。X众公司向吴某兴收取工程总结算造价3%的管理费。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