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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19号(2)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98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国 雄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二○一○年 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萍(兼)
书 记 员 邓 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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