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504号(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陈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欠原告方某群的借款人民币32万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陈某、陈某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力英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侃
书 记 员 黄粤宝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