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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193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193号


原告古陈某,男。
原告黄巧某,女。
原告古天某,男。
原告古婷某,女。
原告古珊某,女。
原告古天某、古婷某、古珊某的法定代理人黄巧某。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陈某、黄巧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谢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16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谢某驾车来到死者古义某开在沙井街道办辖区洪田村金置丰广场的水果档买了一个菠萝后离开,十分钟后被告谢某返回说菠萝斤两不足。刚来古义某处帮忙的古父称自己年纪大可能看不准电子称并连忙退钱。接过钱的被告仍不依不饶地骂人,在旁边割香蕉的古义某上来劝阻。争执中被告对古义某推推搡搡并将水果抛撒一地,导致古义某(心脏病发作)“心源性猝死”(法医鉴定语)。报警后公安将上述事实全部记录在案,由于难以批捕,公安机关现对被告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古义某身体健壮,从无心脏病史,即便是有隐性心脏病,如果不是被告谢某的过激行为,决不导致死亡,被告应对古义某的死负全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谢某对古义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丧葬费32715.50元、死亡赔偿金647617.20元+1311376.05元=1958993.25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交通费1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谢某承担。
被告谢某辩称:一、依据公安机关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结果,“古义某符合在符合在右冠状动脉开口狭窄、右心室前壁部分与室间隔粘连,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与他人争执诱发心源性猝死。”猝死在医学上的定义是指自然发生、未预料到的突然死亡。心源性猝死是指因心血管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突然死亡。结合古义某的鉴定结论可见,古义某患有右冠状动脉开口狭窄、右心室前壁部分与室间隔粘连的疾病,这属于比较严重的心血管疾病。从医学上看,这样的病患一旦发病将会因冠状动脉血供突然减少或中断,使心肌严重持久的缺血损伤和坏死,并发休克、心力衰竭、甚至猝死。司法鉴定意见结果证实古义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心血管疾病突发引起的猝死,被告的行为与其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二、诱发古义某病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古义某自己行为不当,完全不控制自己的情绪,进行剧烈动作。被告虽与其发生争执,但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只是语言上的争执。古义某最终是在猛然跳到被告车头坐到地上。又起身的过程中倒地昏迷。对于心血管病人来说,这样猛然的动作和体位变化会直接导致其心脏供血减少,引起心脏骤停,从而导致猝死。因此,古义某的死并非被告的行为所诱发的。三、被告与古义某发生争执的主要过错在于古义某,不在于被告,原告称被告过激行为诱发古义某发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本案纠纷的发生是因原告一卖给被告的水果不足秤所引起,原告一也承认这一事实并同意退钱,因此,纠纷的发生是古义某一方有过错在先。在因退水果双方发生口角后,古义某没有劝阻双方冷静处理,而是极为冲动的加入到口角中,谩骂甚至是阻止被告离开。被告在被古义某骂脏话后与其发生语言争执是一种正常的反应。作为一个中年妇女,面对一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被告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过激行为。因此,无论是在纠纷发生时还是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都没有任何过错。四、本案双方发生的纠纷是市民生活中非常普通的一些口角之争,在发生纠纷时被告不可能预见到古义某这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而避免与其发生任何争吵。因此,被告当时的行为是一般普通人的正常反应,被告不存在疏忽的过失。五、古义某本人及其家人未能对其疾病采取适当的预防和急救措施也是致使其猝死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被告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六、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部分计算标准错误。1、古义某为农村居民,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有稳定收入,故应按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2、被抚养人古陈某、古天某、古婷某、古珊某都是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3、精神抚慰金请求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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