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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71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717号


原告郑某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香,女。
委托代理人喻某辉,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石某旋,男。
被告二深圳思X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旋,系该公司销售工程师。
被告三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萍,广东雅X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雅X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隗某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某南,女,系该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香、喻某辉、被告一、被告二委托代理人石某旋、被告三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四委托代理人颜某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9日,原告郑某龙骑自行车行走至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辅道金城名苑路段时,被被告一驾驶的粤BMl56P号轿车撞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治疗,于2010年12月31日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某龙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郑某龙构成十级伤残。经查,粤BMl56P号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二,同时被告一为被告二职员,发生事故时为上班时间,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二已为粤BMl56P号肇事车辆分别向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向被告四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郑某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4319.40元(其中,伤残补助金58285.55元、误工费10298.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l15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医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1000元、其它费用1385元、后续治疗费用1800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请求判决被告三在承保额度内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请求判决被告四在承保额度内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被告一、二辩称,一、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请求应由被告三、四承担,被告二即被告一所在单位已分别在被告三、四处为粤BM156P号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及最高赔偿限额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被告三、四应在各自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二、有关赔偿项目及金额的异议:残疾赔偿金,原告户口在农村,其提交的《劳动合同》记载其于2010年3月1日才来到深圳工作,而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不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故此,原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三、部分诉讼请求过高。
被告三、四辩称,一、答辩人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只在医疗费限额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已年满60周岁,其提供的在城镇居住以及有固定收入的证据明显不足,证据具有明显的瑕疵,并且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三、原告已年满60周岁,其诉请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没有提供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请求依法驳回误工费;四、原告诉请的交通费、营养费金额过高;五、原告医嘱显示其后续治疗不是必须发生的,并且没有对后续治疗进行鉴定,所以其诉请的后续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六、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七、其他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9时10分许,被告一石某旋驾驶粤BM156P号小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辅道金城名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其车头部与由原告郑某龙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郑某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石某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龙即被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0年12月9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住院23天。出院诊断:休息一个月,一年后取出钛板约需人民币6000元。2011年4月2日,原告所受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休息期为45日,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
原告身份情况,原告郑某龙系农业户籍。
车辆情况,被告一石某旋系事故发生时粤BMl56P号车的驾驶员,被告二系该车的登记车主,被告一系被告二职员,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被告三为该车承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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