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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43号(2)
综上,鑫X润公司在从2008年10月到2010年10月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克扣了王某“水电费”、“爱心基金”和“其他”共计人民币3039元,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鑫X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被克扣的工资人民币3039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沁 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王玥(兼)
书 记 员 李 艳 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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