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25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25号
原告:唐某清,男。
委托代理人:余某舜,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平,男。
被告:刘某万,男。
被告: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某清诉被告李某平、刘某万、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清委托代理人余某舜、被告李某平、被告刘某万、被告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清诉称:2010年12月4日,李某平驾驶刘某万所有的粤B91X5D车沿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梅龙路人人乐路段与唐某清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唐某清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清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X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l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平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3月14日,广东省南天司法鉴定书对唐某清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唐某清为拾级伤残。粤B91X5D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刘某万。粤B91X5D车在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为维护唐某清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平、刘某万、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131682.74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平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刘某万辩称:刘某万已为唐某清垫付2000元,刘某万有车辆损失维修费支出。
被告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确认粤B91X5D号车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仅在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限额即120000元内对唐某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于唐某清诉求中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算金额有异议。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刘某万曾为唐某清垫付部分医疗费及生活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0969X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中载明,2010年12月4日12时00分,民治梅龙路人人乐路段,因李某平操作不当,同时唐某清未注意信号灯指示,粤B91X5D车车身左前侧与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唐某清手机损坏,唐某清倒地受伤。由李某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清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2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人民医院出具唐某清出院证明,载明入院时间为2010年12月4日,出院时间为2010年12月21日,出院医嘱中载明全休两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加强营养。唐某清为医治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自行支付医疗费11981.70元。2010年12月22日唐某清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缴纳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2011年3月1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1】临鉴字第60374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受检人唐某清的伤残等级为拾级。事故发生后李某平向唐某清支付现金2000元。唐某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某平、刘某万、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131682.74元并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唐某清为非农业人口。唐某清于庭审中提交社保清单一份,载明其从2010年6月至事故发生的2010年12月缴纳养老保险的月工资额为6900元。唐某清之母薛某琴,1952年9月11日生,农业人口。薛某琴共生育一子唐某清,一女唐某霞。唐某清之女唐某语,2006年12月10日生,非农业人口。唐某清与其妻陶某平共同抚养唐某语。唐某清于庭审中提交手机发票、自行车发票各一份,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手机、自行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全损。
又查明,粤B91X5D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刘某万。粤B91X5D车在天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19日。
本院认为,2010年1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0969X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平承担本案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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