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910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910号
原告:朱某明,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燕,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余,男。
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富,总经理。
原告朱某明诉被告王某余、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明委托代理人刘某峰,被告王某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明诉称:2010年11月19日21时10分许,王某余驾驶粤BU21XC号车辆在龙华和平路新宝城路口时,与朱某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朱某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余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明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明被送往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明的伤残等级为玖级。王某余为粤BU21XC号车的所有人,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粤BU21XC号车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朱某明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余、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朱某明医疗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赔偿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9911.11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322.3元等合计人民币173911.4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王某余辩称:王某余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事故发生时王某余是正常行驶,而朱某明是逆向违法行驶。朱某明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朱某明驾驶的摩托车无证无牌,属于违法车辆。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起因是由朱某明的违法行为引起,王某余并无明显过错,朱某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王某余认为朱某明的诉求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第0957X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中载明2010年11月19日21时10分,龙华和平路新宝城路段,王某余驾驶粤BU21XC轿车行驶时车头与朱某明驾驶的摩托车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朱某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余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明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明进入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2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医院出具朱某明出院证明,载明入院时间为2010年11月19日,出院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出院医嘱中载明陪护1人,休息贰个月,加强营养。事故发生后朱某明为医治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自行支付医疗费4170.80元。王某余为朱某明支付医疗费1540.40元,向朱某明支付现金2200元。朱某明认可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为其支付医疗费5000元。2011年2月14日朱某明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700元。2011年2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1】临鉴字第60X1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中载明受检人朱某明的损伤为玖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王某余、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另查明,朱某明为农业人口。朱某明于庭审中提交朱某明与建X橡胶(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个人缴费明细以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依据朱某明所提交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朱某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据以缴纳养老保险的月工资为900元,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据以缴纳养老保险的月工资为1100元,从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中可见朱某明养老保险缴交时间段为2005年3月至2010年11月;医疗保险缴交时间段为2005年3月、2005年5月至2010年11月;工伤保险缴交时间段为2004年10月至2010年11月。朱某明之父朱某旺,1947年8月15日生,农业人口;朱某明之母张某英,1951年9月10日生,农业人口。朱某旺、张某英共生育一子朱某明,四女朱某兰、朱某会、朱某改、朱某娥。朱某明之子朱某,2003年10月21日生,农业人口;朱某明之子朱某某,2006年11月13日生,农业人口。朱某明与其妻张某文共同扶养朱某、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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