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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69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698号


原告东莞市瑞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锋,广东格X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烜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佳。
原告东莞市瑞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烜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耀独任审理,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某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烜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15日签订《空调工程合同书》,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投资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章X村的鸿X隆购物广场安装空调设备,工程造价为735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了工程工期、付款方式等。后原告按照双方认可的空调安装图纸进行了施工,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在合同约定外对其购物广场的熟食操作间排烟系统进行了施工,约定的该施工造价为45000元。原告于2010年9月完工,后被告的鸿X隆购物广场开张营业。然被告至今并未付清工程款,仍拖欠215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项共计2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从2011年1月1日之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11年5月1日利息为677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章X村的鸿X隆购物广场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735000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70万元,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尾款35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组织了施工并于2010年9月完工交付被告使用。2010年10月,鸿X隆购物广场开始营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5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空调工程合同书、工程图纸、购物小票和收据、客户交易流水表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组织了施工并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5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占用该款项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中18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算、35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算,均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中18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算、35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算,均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3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光 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蕾
书 记 员 温 燕 云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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