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30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30号
原告郭某兰,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四,男。(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陈某,男。(以下简称被告二)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兰诉被告易某四、陈某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娟独任审理,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文、被告二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易某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07年9月22日在甲方即原告办公室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书》,根据该《合作开发合同书》,甲方提供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镇××饲料厂东侧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是甲方与宝安区××镇××村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由××村提供给甲方的。该块土地共计面积为5100平方米,甲方支付了102万元给××村),乙方即被告一、被告二提供合作建房所需要的所有资金(包括工人工资),该合同同时规定了双方合作方式及投入分成、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根据该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于2007年10月8日又制定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将合同书的第二条的甲乙双方的分配方式变更为:甲方拥有本项目6层以下(包括7层)40%产权,乙方拥有本项目7层以下(包括7层)60%产权;第五条规定,安全工作乙方自行监督管理,做好一切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一切与甲方无关。但在建房过程中,两被告拖欠其所雇佣的工人工资后(2008年3月至8月),被告一逃匿,被告二不肯露面处理该事。为妥善处理该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原告同意为两被告垫付工人工资及费用共计人民币409100元,并于2008年12月3日全部付清该款项。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及《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合同,故要求法院确认其无效,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原告已经为两被告垫付的工人工资及费用409100元,原告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合作开发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被告一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二答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及《合作开发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履行,且法律并无明文禁止不允许合作建房,只因被答辩人的阻挠造成了施工的中止,不能因用地规划及报建等方面的手续尚未完善而成为合同无效的事由;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案合同履行而致的财产纠纷,需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13号驳回被答辩人起诉的民事裁定适用法律正确,(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993号的民事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1991年9月13日,原宝安县国土局作出《关于石岩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用地报告的批复》(宝国地字【1991】933号),同意石岩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使用本村××山地段山地10亩作兴建工业厂房用地,今后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用途,须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2000年1月30日,原告(乙方)与宝安区石岩镇××村委××村民小组(甲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甲方将位于××镇××饲料厂东侧土地一块和乙方合作开发,甲方提供土地一块面积共5100平方米(东边、北边以地基石××为界,西以××饲料厂围墙为界,南以公路边出15米为界)和乙方共同合作开发永久性使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不交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交该地合作利润人民币102万元,签字后乙方即付款20%给甲方,六个月后付30%,十二个月后付50%,第三期付款于2001年1月31日前付清。若不按时交清此款,如果超过三个月未付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付的款项甲方不退还乙方。
2007年9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被告二(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合作开发建房的地皮,由两被告单独提供合作开发建房所需的资金,包括办理复工证费用、建筑工程费用以及完善相关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所需费用,但该笔资金不包括因完善用地手续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原、被告应共同完善用地手续。合作开发建房成功后,合作所建房屋的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方拥有40%的产权,乙方拥有60%的产权。甲方应将乙方所拥有的产权转让到乙方名下。双方对各自分配所得的产权拥有完全处置权,但任何一方如有意出卖或出租自己的房产,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甲方保证对双方合作开发的地皮拥有完全的使用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办理复工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取得复工证15天内对合作开发地块动工建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若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除了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外,还享有追究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和因对方违约而失去的市场利润的权利,并且违约方必须承担由违约而来的相关法律责任。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须到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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