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77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77号
原告黄某男,男。
委托代理人冷某满,广东良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
原告黄某男诉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妍、人民陪审员利庆君、杨江河组成合议庭,代理审判员刘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冷某满、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1年9月,原告租用深圳市公明甲X股份合作公司(原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甲X经济发展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甲X居委甲X路二巷X号约800平方米土地建厂房壹栋三层,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2007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甲X居委甲X路二巷X号厂房壹栋出租给被告杨某使用;租期10年,自200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每月租金12000元;每月10日前缴清当月租金,若有拖欠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合同签订后,被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使用房屋转租他人;2、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对租赁房屋进行承重墙拆除,对室内地面进行开挖,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和造成安全隐患;3、自2009年至今,被告每月均有拖欠部分使用费,截止至2011年2月累计拖欠使用费30000余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为无效合同;2、被告将其租赁使用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3、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庭后提交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将其租赁使用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为“被告将其租赁使用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系在权利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答辩称,一、原被告此前一直合作良好,因原告后来想将该房屋出卖,又不愿意支付补偿金才无理起诉被告;二、被告与原告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有效。被告所租赁的厂房,经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备案,并以该厂房为营业地址办理了营业执照,因此,该厂房是可以用于出租的,原告主张《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三、被告并没有破坏租赁房屋结构。被告对租赁房屋完全是正常使用,房屋租赁给被告之时,地面坑洼不平,被告就花费两万多元平整地面,完全没有对房屋承重及结构进行任何更改。并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破坏了租赁房屋结构;四、被告每月足额支付了房租。被告房租每月都按时足额支付给了原告,支付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转帐支付给原告,二是如果原告来被告处,被告就支付原告现金,三是代原告向村里缴租金。原告诉状中称被告从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拖欠租金30000元,不是事实。事实是在金融危机期间,中小企业普遍出现经营困难,倒闭工厂很多,在此大环境下,经被告和原告协商,厂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减租1元。当时谈减租时,陈某生、刘某佳、吴某龙、杨某清与被告都在场,该四人可以作证证实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减租协议。并且,被告也一直按该减租协议履行,原告也从未提出异议,直到2011年1月,原告主张现在经营好转,应按原租赁合同履行,被告也同意方才恢复按租赁合同交纳租金。试想,如原告不同意被告减租,早就应向被告主张被告少付租金,没理由拖到现在该主张也已经大部分过了诉讼时效才主张,所谓的拖欠租金,只是原告想卖厂房的借口;五、被告房屋转租经过了原告同意。租赁该房屋,本是被告和曾某一起租赁,因原告要求只和一个人签合同,所以被告才独自和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时,曾某租赁该厂房也经过了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备案,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另外,《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七条也规定了被告享有转租权。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甲X居委甲X路二巷X号厂房1栋出租给乙方使用或经营,租期为10年,从200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2007年1月15日开始计租,前期作为给乙方装修期,上述厂房合计面积2000平方米,实际以1500平方米计租,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2007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5日租金为每平方米8元,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2000元,2012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每平方米租金调整为8.6元;签订合同之日,乙方须交付甲方人民币24000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乙方每月10日前将租金缴清给甲方,若拖欠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乙方提前退回厂房时,必须与甲方协商并补偿甲方3个月租金,同时甲方收取的保证金人民币24000元也无需退回;如甲方提前收回厂房也应同等条件下补偿乙方5个月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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