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14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149号


原告梁某兵,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广东君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学,广东君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刘某军,男。
被告二罗某生,男。
被告三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负责人潘某雄。
委托代理人琚某琴,广东百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学、被告一刘某军、被告二罗某生、被告三委托代理人琚某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3日4时,被告一驾驶车主为被告二的粤S770DH小型轿车,行驶至宝安区松岗燕罗公路罗田宾馆附近碰撞了原告自东向西推行的电动自行车(车驾号92603,电机号1007310046)车尾,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电动车受损。2011年4月26日,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全责,原告无责。原告2011年5月7日出院,出院医嘱为不适随诊及出院后休息1个月。出院后原告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事故前在深圳市联鸿欣电子有限公司做技术员,每月工资5800元。原告的伤残经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为530元,误工费为17400元,护理费为1250元,交通费为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500元,伤残赔偿金为64761.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4655.87元,鉴定费为700元,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财产损失为2600元。共计153947.59元。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51347.59元。2、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2600元。3、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1、对原告的受伤表示歉意。2、原告主张每月工资5800元,税后工资是多少没有显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据被告了解是原告的妻子进行护理,但是其妻子没有工作。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为800元,被告希望原告提交票据。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为农村户口,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应提交证据。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原告在松岗住院,不知道为什么是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的伤残为10级,住院只有24天,原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万元没有明确的依据。原告主张的电动车损失过高,保险公司告知答辩人定损为650元,电动车的4个电瓶全部进水。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一有垫付3000元住院生活费及医疗费15160元,其中住院费用13989元,门诊检查费1183元,希望一并处理。被告一有购买商业保险,希望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商业保险。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