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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四初字第67号(2)
另查,上述六案例中除“广东深圳奋X科技园”项目外,其余五个项目均由佩X优公司负责供货及安装。
又查,在庭审过程中,海X源公司向本院提供一份其印制的“UItimate布水器”宣传册,内容与其网站相关网页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佩X优公司提交的供货及安装合同、采购合同、供应与服务合同、合作协议、协议书、合同转让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单、银行回单、域名备案查询单、公证书、宣传册、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业绩等进行真实、完整的宣传。本案原、被告均是从事水蓄能中央空调的企业,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把原告参与实施的五个项目作为案例,登载在其网站上“UItimate布水器”产品介绍的栏目下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认为上述项目采用了被告的“UItimate布水器”产品乃至认为是被告所实施的“经典案例”。被告以不正当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原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之一,特别是涉案项目的主要实施者,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以原告缺乏涉案项目的“完整供应权”及“供应名誉权”为由,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另称其在宣传涉案项目时并未注明系被告所实施,主张不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本院认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并不单纯以宣传内容的真实与否来确定,而更应侧重从是否导致“引人误解”的结果来考量。本案中,尽管被告在其网站上宣传的案例内容是真实的,也没有直接标明该案例系其所实施,但被告在宣传案例时并没有说明涉案项目的实际实施者,相反却把案例不恰当地放置在其产品目录下进行宣传,明显存在借助他人“经典案例”的名气为其产品营销的“搭便车”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其隐瞒涉案项目实施者的片面宣传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此外,由于被告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其产品的声誉,以期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并未对原告的商誉造成直接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但间接损害了同行业全体经营者的利益,而且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其应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上登载澄清公告,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至于损失赔偿额,由于原告未能就其因本案所受损失进行举证,被告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对同行业整体经营者带来的影响,涉案项目在行业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海X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hXijiyuan.com/”)上的所有侵权内容。
二、被告深圳市海X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hXijiyuan.com/”)首页上连续十日刊登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须经本院审定,逾期不执行,原告北京佩X优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国内门户网站(经本院核准)上连续十日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深圳市海X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深圳市海X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佩X优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佩X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X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建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晓 华(兼)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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