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8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88号


原告魏某斌,男。
原告刘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文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某武,广东文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某冰,女。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仁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斌、刘某诉被告曾某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海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某、肖某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10日经深圳市世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桃源盛景园16栋2单元X房地产一套,成交价为人民币16980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3万元,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再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68000元,定金交由有关银行或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管,原告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存入监管账号即视为被告收讫定金,被告应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被告拒绝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已交付的认定;原告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首期款人民币432000元,余款由原告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同时约定,被告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公证委托书给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及(或)该第三方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如被告撤销该公证委托又不在撤销之日起七日内自行筹资还清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的,视为根本违约。被告虽有担保公司担保赎楼仍不能获得赎楼贷款的,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40日(含当日)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处。如被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七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原告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还特别约定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均须赔偿对方人民币十万元。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于2011年3月10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分别于2011年3月22日与被告达成了《贷款款项存入账户确认书》、于2011年3月25日与被告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X支行签署了《二手楼交易定金委托监管协议》并将定金和首期款人民币168000元存入监管账户,2011年4月9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X支行向原、被告出具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承诺向原告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100000元贷款,2011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X支行再次签署了《二手楼交易定金委托监管协议》并将监管资金款人民币400000元存入监管账户办理了相关资金监管手续,2011年4月26日原告向担保公司支付了赎楼服务费人民币6150元及短期利息人民币7368元。但直至2011年6月8日被告仍未能办妥赎楼、注销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原件,在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约无果的情况下,被告才告知其房地产证原件被损毁无法完成赎楼的事实,造成原告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支付的巨额购房资金被监管而无法取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履行合同遭受的损失人民币13518元;4、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人民币60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竞合。2、魏某斌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3、原告刘某为根本违约的一方,无权请求解除合同及获得赔偿;四、被告已按涉案房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两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桃源盛景园15区16栋2单元X房地产出售给两原告,建筑面积105.95平方米,转让成交价人民币1698000元;两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3万元,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再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68000元,定金交由有关银行或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管,两原告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存入监管账号即视为被告收讫定金,被告应向两原告出具定金收据,被告拒绝向两原告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已交付的认定;人民币160万元为第二部分楼款,两原告采取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两原告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首期款人民币432000元,两原告应于约定的应付首期款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被告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被告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且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起三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两原告同意被告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被告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公证委托书给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及(或)该第三方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如被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被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七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两原告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两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如两原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被告有权要求两原告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两原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七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被告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两原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两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均须赔偿对方人民币十万元;买方现签合同人为两原告,到时可更名为原告刘某;担保赎楼费和手续费、赎楼贷款短期利息由两原告支付。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