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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1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19号


原告谢某艳,女。
委托代理人钟某荣,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花,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男,系公民代理。
第三人深圳市世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某妹,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谢某艳诉被告肖某花、第三人深圳市世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耀独任审理,于201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某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军、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8日,在第三人(居间方深圳市世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撮合下,被告(卖方)和原告(买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宝安区富X花园2号楼富华阁X物业,转让成交价人民币875000元;定金为第一部分楼款,支付方式: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1万元;865000元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银行按揭付款,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20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 (房款总价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额);卖方的房地产产权现状为: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买方同意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含当日)出具公证委托书给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及(或)该第三方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同时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配合签署一切相关文件,卖方不得通知欠款银行及(或)担保公司及(或)其他单位人员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7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0年8月2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10年8月30日,被告出具了《公证书》【(2010)深证字第13017X号】给深圳安X巨融担保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原告依约支付了公证费及副本费共计400元。2010年8月30日,原告、被告及深圳安X巨融担保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保证担保服务协议》,约定采用“一笔赎楼”方式,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该担保公司支付了担保费5970元。2010年9月28日,原告、被告及中国农X银行三方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监管了首期款3.5万元;2010年10月8日,三方又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监管了首期款22万元。2010年10月28日,三方再次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监管了首期款4.3万元,原告均在签署协议当日即将相应款项转入约定的该银行监管专户。原告、中国农X银行、深圳安X巨融担保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中国农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后该银行出具了《个人购房贷款承诺函》,承诺就上述房产买卖向原告发放贷款567000元。2010年11月29日,该银行将该笔贷款转账至深圳安X巨融担保有限公司用于赎楼,但被告却于当日单方通知该担保公司停止赎楼,致使赎楼程序终止,买卖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并于2010年12月12日亲自声称不再出售上述房产,后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被告发出《追告函》,12月17日被告家人予以签收,但被告未予以理会。后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担保公司出具了《通知书》,写明“通知中介取消买卖合同。并于11月29日信息通知贵司取消赎楼”,并要求担保公司将该款退还银行。为防止损失扩大,该款退回了相关银行,但因本案为“一笔赎楼”方式,原告(买方)银行贷款(即卖方的赎楼款)也已实际发放(至担保公司),银行已开始收取“供楼款和供楼利息”,2011年1月4日该款退回银行,原告支付了供楼款3108.9元、短期借款利息473.35元。依据买卖合同第四条3款“卖方不得通知欠款银行及(或)担保公司及(或)其他单位人员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的约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175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定金1万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相等于房屋转让成交价(875000元)20%的违约金人民币17500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的额外损失:公证费400元(含副本费100元)、担保费5970元、供楼费3108.9元、借款利息473.35元(四项合计9952.25元);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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