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兵,男,汉族,高中文化。被告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11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雄,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兵犯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劲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兵、辩护人彭某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5日22时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联合公安、文化等部门,对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X夜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钟某兵经营的光碟摊位正在销售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经清点,摊位内有5000张盗版光碟和110张疑似淫秽光碟。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钟某兵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5000张疑似盗版光碟为非法出版物;110张疑似淫秽光碟中有109张含有淫秽内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关于对非法出版物委托重新鉴定的复函;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兵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3.鉴定结论:出版物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兵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兵认罪,但辩称自己是代老乡钟某超卖光碟,不知道是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辩称:一、本案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但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不应当定数罪。本案被告人的目的只有一个,但触犯了两个罪名,存在重罪吸收轻罪的问题,所以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吸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以一罪定罪处罚。二、从本案被告人基本情况看,其是刚从学校毕业走上社会的人,其是2011年2月18日来深圳的,被抓的时间是2月25日,被告人在深圳待了只有几天的时间,被告人对深圳根本不熟悉,其来深圳的目的也是找一份工作,在公安机关供述时也称是受雇于叫“超哥”的人,其对“超哥”又不是很了解,但又需要一份工作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所以被告人帮“超哥”销售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自己在其中也分文未取,做了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以及在案件中的作用是次要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没有前科,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由于被告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25日22时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联合公安、文化等部门,对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X夜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钟某兵经营的光碟摊位正在销售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经清点,摊位内有5000张盗版光碟和110张疑似淫秽光碟。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钟某兵抓获归案。经鉴定,110张疑似淫秽光碟中有109张含有淫秽内容。从查获的5000张疑似盗版光碟中抽取20张,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当庭称其系受钟某超雇佣卖光碟,经查,根据钟某兵提供的钟某超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钟某超的真实身份。侦查员到公明新X夜市场走访询问附近摊主,也没有找到“超哥”或“钟某超”其人。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兵的供述称2011年2月17日从老家到深圳,称其一个老乡让其帮忙卖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其知道贩卖的这些光碟是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
二、 物证、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经过;
2、被告人身份证明;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光碟5110张;
4、关于对非法出版物委托重新鉴定的复函,证实本案所扣押的盗版光碟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5、深圳市公安局东周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根据钟某兵提供的钟某超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钟某超的真实身份。侦查员到公明新X夜市场走访询问附近摊主,没有找到“超哥”或“钟某超”其人。
三.鉴定结论:
1、出版物鉴定意见,经鉴定,查获的5000张疑似盗版光碟为非法出版物;
2、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证实110张疑似淫秽光碟中有109张含有淫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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