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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33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斌。
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大X股神》是上海华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投巨资联合拍摄的极具影响力的电影。由著名演员成某安、罗某英、周某媚等明星担任主演。经权利人许可,原告取得上述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申请,北京市方X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网吧实施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了电影《大X股神》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对文化产品的消费日益增加。一部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常常需要大量人员,耗时几月甚至几年才能完成,投资上千万甚至过亿。但仅仅发行几个月,被告便在其经营的网吧中肆意播放,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打击了原创的积极性,阻碍了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与深圳市文化立市的指导思想相违背。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电影《大X股神》系由上海华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拍摄完成。2007年6月8日,该影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7]第049号)。
2007年8月15日,上海华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北京世X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影片《大X股神》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二次改编权,及在网络打击盗版、维护合同规定之节目的相关版权的权利,并独家授权北京世X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通过互联网或宽带非法适用授权影视作品的网站及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期限为3年(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
2007年8月16日,北京世X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授权书》,将其取得的对电影《大X股神》的全部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自2007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8日。
2009年4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辉向北京市方X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09年4月29日,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杨某及吴某辉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4区的伊X网吧,吴某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取得上网卡。公证员随机选择了该网吧内的一台计算机,监督吴某辉在该计算机上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插入上网卡,登陆计算机,在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空白U盘,在U盘上新建名为“伊X网吧”的word文档,将桌面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2、选中桌面上的“电影”图标,进入新的链接,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3、点击桌面上的“电影”图标,进入新的链接,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逐屏对该网页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4、在该页面上方的“搜素”栏中输入“大X股神”,对当前显示页面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5、点击“立即搜素”,进入新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6、点击该页面上的“大X股神-今股奇缘”,进入新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7、点击该页面上的“观看”,打开播放器,播放电影,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8、电影《大X股神》播放完毕,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后吴某辉将上述U盘交公证员保管,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后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伊X网吧”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公证,并制作了(2009)京方X内经证字第03578号《公证书》。
本院在庭审中开封(2009)京方X内经证字第03578号《公证书》内封存的证物袋,内有光盘一张, 当庭播放证物袋里面的光盘,光盘中记录的《大X股神》画面截屏与原告所主张的电影《大X股神》对应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系于2001年11月2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脑技术咨询服务及维护,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
(2009)京方X内经证字第03578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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