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99号(2)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可见上述WORD文档拷屏内容中操作页面网址均指向http://1X2.168.1.254,个别页面右下角标有“本免费电影仅提供低品质影视欣赏方面的信息和链接,电影版权归相关电影公司所有![影视频道]XICP备x110110110号”字样,而被告提供的星X空间公司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867号。
另查明,盛X骄阳公司支出公证费600元,预定支出律师费3000元。
又查明,华X威公司于2006年5月31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含提供上网服务。
以上事实,有权利声明书、授权证明书、授权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合法受让方式取得的涉案影视作品《爱X魔发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应当受到保护。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证明,被告开设的华X威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影视作品《爱X魔发师》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辩称涉案影视作品由案外人星X公司提供并非存在于局域网的服务器中,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本院依据证据保全公证书所查明的事实,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问题。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也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上映时间、被告的侵权性质、情节、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华X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电影《爱X魔发师》的在线播放,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二、被告深圳市华X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盛X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盛X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X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建 涛
人民陪审员 梁 银 吐
人民陪审员 赖 学 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晓 华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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