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1号(2)
一、解除原告深圳农X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与被告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高合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贷款合同》以及原告深圳农X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与梁某、彭某煌签订的《保证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农X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人民币2478006.85元。
三、被告高合王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梁某、彭某煌对被告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41元,由被告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高合王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梁某、彭某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 海 俊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周 洋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丽媛(兼)
书 记 员 朱 丽 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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