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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执仲字第1号(3)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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