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执异字第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宝法民二执异字第8号
异议人(原申请人):东莞X钢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广东X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X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广东X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军,该公司投资总监。
被执行人:深圳X雅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东莞X钢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钢模具”)与深圳X雅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雅精密”)货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X钢模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08)深宝法执字第3000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钢模具向本院提出追加深圳市X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成科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1)深宝法民二执加字第9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东莞X钢模具有限公司关于追加深圳市X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2008)深宝法执字第300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X钢模具提出异议称:一、被申请追加人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欠缴注册资本的法律义务。1、被申请追加人是否已经向X雅精密汇款500万,无从得知。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被申请追加人并没有向X雅精密缴纳过任何出资款,而且X雅精密也从没有承认收到过被申请追加人的出资款。2、被申请追加人提交的《银行进帐单》没有原件,而且属于补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法院应当到银行调查X雅精密是否有收到该笔款项。而且X雅精密的收款收据并不是收到投资款而是收到12月份款。3、假设被申请追加人有向X雅精密汇款500万,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500万为投资款,无法确定其用途,很有可能为被申请追加人与X雅精密的其他交易往来产生的款项或属于借款等。4、被申请追加人提交的《收款收据》为被申请追加人的关联公司X雅精密出具,由于双方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该收据并不能反映款项的真实性,而且很有可能是为应付诉讼而事后补制。5、被申请追加人汇款500万为投资款有违常理,显然是为应付诉讼而故意把其他用途的款项歪曲为投资款。从被申请追加人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上明确可以看出,被申请追加人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决议同意与(香港)X雅国际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出资61万美元。而被申请追加人提供的所谓的《银行进帐单》明确可以看出汇款日期为2005年12月2日汇款(假设真有汇款),被申请追加人在未经过董事会决议,尚未清楚公司是否要进行投资,就预先向X雅精密汇投资款,明显有悖常理。而且双方在《合资经营深圳X雅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申请追加人应当于营业执照变更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而签订该合同的日期为2005年12月12日,显然,被申请追加人主张的其于2005年12月2日向X雅精密汇入的500万并不是投资款,应当是其他交易产生的款项或其他用途的款项。6、X雅精密从没有确认收到过被申请追加人的投资款。从X雅精密的《出资情况表》上明确可以看出,截至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中方即被申请追加人实缴出资为O元,欠缴出资原因为中方股东即被申请追加人资金不到位。显然,这已经不仅仅是没有办理验资手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方面的问题,而是被申请追加人根本就没有向X雅精密汇入任何投资款的问题。从《深圳X雅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2005年度》注释10.实收资本可以看出,截至2005年底,X雅精密的投资主体仍为(香港)X雅国际工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68万美元,实际出资额为368万美元。显然,被申请追加人并没有任何出资。而根据X雅精密2005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也并没有显示收到被申请追加人汇入的500万投资款,这足以说明被申请追加人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二、被申请追加人没有进行验资,依法视为出资不到位。1、假使被申请追加人确实有向X雅精密汇款500万并且用途为投资款,但被申请追加人没有办理验资手续,依法视为出资不到位。2、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及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结合到本案,显然,被申请追加人至今仍没有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而且这么多年也一直没有也没有要求X雅精密办理有关验资事项,责任应当由被申请追加人承担,不得视为已实际出资。三、被申请追加人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在对外法律关系上,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因被申请追加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没有登记已出资,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被申请追加人不能以实际出资为由对抗第三人。2、在对内法律关系上,假如被申请追加人真有向X雅精密汇款500万,应当依法追究X雅精密的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对抗第三人。综上所述,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理上,被申请追加人均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欠缴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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