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执异字第8号(2)
被申请追加人X成科技答辩称:1、2005年11月30日,X成科技经研究同意对X雅精密投资人民币500万元。2005年12月1日,X成科技与X雅精密及其股东、担保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在X雅精密经审计的净资产值4318万元的基础上,由X成科技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增资后X雅精密注册资本的14.3%,同时约定X成科技在合同生效后七日内以人民币缴付出资。由于《增资扩股协议书》不符合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均为法定格式版本)的相关规定要求,为注册需要,各方又于2005年12月12日签订了格式化的合资合同、章程和董事会决议。2、2005年12月2日,X成科技将500万元汇入X雅精密帐户,用途为:投资款;2005年12月13日,X雅精密出具收款收据,确认已经收到X成科技汇入的500万元。3、X成科技与X雅精密除了本次增资款项外,没有其他任何业务和款项往来。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履约义务完全在X雅精密,X成科技汇入X雅精密的投资款未进行验资,其责任完全在X雅精密。综上,X成科技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X钢模具的追加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14日。2005年12月1日,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X雅国际工业有限公司、X成科技、担保方陈某、陈某云共同签订《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书》,约定由X成科技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折61万美元),占增资后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4.3%,同时约定X成科技在合同生效后七日内以人民币缴付出资,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在X成科技缴付出资后30个工作日内,向X成科技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12月2日,X成科技将人民币500万元汇入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帐户,但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资的验资手续,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X成科技欠缴注册资金61万美元。2006年1月16日,公司名称由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X雅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商登记资料、《X雅精密工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书》、支票、银行进帐单、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X成科技于2005年12月2日向X雅精密汇入500万元的事实属实。虽然X雅精密收到X成科技的出资后,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这只是合同履行过程中X雅精密的违约行为,X雅精密应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变更手续。现异议人主张被申请追加人于2005年12月2日向X雅精密汇入的500万元并不是投资款,应当是其他交易产生的款项或其他用途的款项,但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本院认为X成科技已经履行了对X雅精密的出资义务,异议人的申请无事实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X钢模具申请追加X成科技为(2008)深宝法执字第300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X钢模具有限公司关于追加深圳市X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2008)深宝法执字第300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异议人、被申请追加人、被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刘 立 建
人民陪审员 钟 小 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妮
书 记 员 朱 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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