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952号(2)
一、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现X精密五金厂、现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张何某支付加班费差额14560.5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现X精密五金厂、现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凡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翁林沙
书 记 员 庄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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