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952号(2)
一、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现X精密五金厂、现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张何某支付加班费差额14560.5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现X精密五金厂、现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凡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翁林沙
书 记 员 庄素霞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