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181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181号
原告余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某,广东淳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宝安区西X鹤X利X兴塑胶玩具厂。
负责人刘某梅。
被告二香港新X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振,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锋,广东博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某星,系公司员工。
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严某锋、林某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8月1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电镀部技术工,固定工资1400元/月。被告未依法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任职期间原告平均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工作26日,偶尔30日。自2010年9月开始,原告固定工资增加为1650元/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被告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2010年9月和10月份的工资,而且一直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拖欠的加班工资28931.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23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2010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386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66元;3、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300元(原告自2001年8月13日至2010年10月16日在被告处工作);4、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0年共十个月的高温补贴1000元;5、被告为原告依法足额补交社会保险;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9月、10月份工资3092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734.95元。
被告辩称,根据《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考勤记录》、《员工薪资明细表》及原告要求不续签新合同的《申请》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入职时间为2002年11月28日,双方一直有签订书面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原告离职前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120元/月(2010年7月份之前的发放标准为920元/月)+加班费+津贴(不固定);每周均上班6天,每天工作8小时。被告已依法足额发放了每月工资及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待遇,并已足额为原告购买了社会保险。2010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不续签新劳动合同的《申请》,要求2010年10月16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新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从未单方向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支付高温补贴1000元的请求并非法院审理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6、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9月份、10月份工资3092元及25%经济补偿金734.95元”。被告对于2010年9月份、10月份工资3092元没有异议,亦同意支付;但对于25%的经济补偿金734.95元有异议,不同意支付,理由是未领取工资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已尽到了通知义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一系被告二在深圳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原告曾入职被告一处担任电镀部员工。被告提交附有原告签名及加盖指模的《员工登记表》及《新员工上岗前消防卫生安全守则知识须知》显示: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2年11月28日。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农X信用社存折和暂住证等作为证据,以证明其实际入职时间为2001年8月13日。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2、原、被告已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资为920元/月。被告提交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提出的《申请》显示:原告决定于2010年10月16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签新合同,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告对该《申请》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并未交给公司。
3、被告提交了原告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员工薪资明细表》及考勤卡,显示原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920元(2010年7月份之后为1120元)+加班费+津贴,每周工作六天,每天上班8小时,被告已经按照基本工资时薪的两倍支付了原告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原告对有其签名的工资表及考勤卡予以认可,但对部分未经其签名的考勤卡及工资表则表示不予确认。
4、被告认可尚未发放原告2010年9月及10月份的工资3092元。被告提交了《通知》及照片等证据材料,主张多次通知原告前来领取工资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但原告一直拒绝领取,因此被告无须支付上述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并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双方确认原告的工资系以现金方式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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