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203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203号


原告深圳市运X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某瑞,广东瑞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深圳市深X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董事长。
被告二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隗某枚,总经理。
上述原告诉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解某瑞已到庭,被告一、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按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4日,被告一司机周某兵驾驶粤B81977号重型挂车途径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时,与原告司机吴某午驾驶的原告车辆粤B74162号重型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报废,损失为32000元。另损失评估费1000元,吊车托运费3900元。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兵承担主要责任,吴某午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一所有的粤B81977号重型挂车在被告二处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为20500038603513003834)及商业险(保单号为23500011003013000076)。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2443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粤B81977号车所牵引挂车粤P0491挂号交强险2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二书面答辩称,1、粤B81977号车辆仅在答辩人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承保该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故在本案中答辩人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依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4日5时10分许,被告一司机周某兵驾驶粤B81977号重型挂车(粤P0491挂)沿宝安区107国道主干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电子数码城路段时,车尾与吴某午驾驶沿主干道由南往北行驶的粤B74162号重型挂车(粤B9250挂)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吴某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兵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午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车辆及维修情况,原告系粤B74162号车及粤B9250号挂车车主;被告一系粤B81977号车车主,被告二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周某兵系被告一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粤B74162号车的损失金额为32000元;另,原告支付拖吊费3900元、评估费1000元,原告损失合计为369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发票、收据、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员工吴某午与被告一员工周某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午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肇事车辆粤B81977号已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在交通事故强制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应由被告二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由于相应挂车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原告已放弃,余款32900元由被告一按事故责任承担70%即2303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运X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的赔偿款为25030元 ;
二、被告一深圳市深X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运X物流有限公司23030元 ;
三、被告二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运X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
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承担13元,被告一承担200元,被告二承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丽 莉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少 娜(兼)
书 记 员 买 晓 荣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