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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80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802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昭,广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青。
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成。
上列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及被告二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9日15时55分,叶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C0062号重型作业车沿宝安区福永街道蠔业路由西往东行至福园一路路口时,因未安全规范操作,车身右侧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入院治疗。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出院,于2011年3月30日被鉴定为伤残拾级。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叶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一是登记车主,被告二是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依法起诉,请示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3813.86元、误工费8316.00元、护理费3300元、营养费2520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53449.8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一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二辩称,被告二已经为原告垫付了15000元的医疗费,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限额已经用尽。而且,被告二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合理的诉求部分承担责任。最后,本案诉讼费用属于被告二的责任免除范畴,所以被告二也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15时55分,叶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C0062号重型作业车沿宝安区福永街道蠔业路由西往东行至福园一路路口时,因未安全规范操作,车身右侧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入院治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叶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司机叶某为被告一员工,被告一是涉案车辆登记车主,被告二是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人,
治疗情况: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3月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嘱休息二个月,加强营养,需二期(右股骨、右内踝部空心钉术后一年左右)取出内固定,费用需约一万元。2011年3月30日原告被鉴定为伤残拾级,鉴定费为700元。
原告工作居住情况:原告公司提供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主张其工资为1980元。
其他情况:原告提供了交通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机动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二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参照上一年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确定原告损失为:1、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13813.86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提供的公司证明及劳动合同列明的工资收入与本地工资水平相吻合,本院予以采纳,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共91天,误工费应为6006元(1980元÷30天×91天);3、护理费应为3300元(50元×住院66天);4、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酌定为1500元;5、交通费,酌定为66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住院66天×50元);7、后续治疗费,结合医嘱及取内固定一般医疗费用,酌定为7000元(原告需保留票据备查),如实际发生费用超过7000元,可另行起诉;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酌定为10000元;9、鉴定费为700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失总计为46279.86元,该金额在交强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额为46279.86元。
二、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起三日内赔偿原告46279.86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若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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