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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662号(2)
原告女儿陈某霞,2005年7月27日出生,农业户籍人口,由原告及其配偶抚养。
被告一系粤B/X号车的驾驶员及登记所有人,被告二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居住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结合本案,陈某华与被告一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被告一驾驶的机动车已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二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应按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责任。考虑双方驾驶的车辆类型,认定由陈某华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外40%责任,杨某兵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比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原告因本案损害后果造成的损害数额认定如下: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医疗费票据和双方陈述,原告医疗费总额为64994.3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参照深圳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0元(50元/天×120天)。
3、护理费。原告主张其护理人员为其配偶,应按照护理人收入3000元/月计算护理费,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配偶姓名不一致,且未能提供工资发放原始记录等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实际工资情况,应承担未能充分举证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深圳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50元/天标准,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和医嘱陪护时间,核算护理费为6850元(50元/天×17天×2人+50元/天×103天×1人)。
4、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其于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深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收入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付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上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为77714.06元(32380.86元/年×20年×12%)。
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上年度广东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971.22元(5515.58元/年×12年÷2人×12%)。
以上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1685.28元。
5、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伤残鉴定费为7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同时斟酌深圳平均生活水平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
7、误工费。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和定残时间,计算误工费为9066.67元(1700元/月÷30天×160天)。
8、营养费,根据相关医嘱酌定营养费为2000元。
9、电动车损失费。原告提供销售发票无法证实电动车的真实损失,本院酌定电动车损失费为500元。
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应提交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83796.33元。因被告二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用尽,故被告二还应赔付原告112000元。余额71796.33元,根据责任比例划分,由被告一承担43077.80元(71796.33元×60%),因被告一垫付原告医疗费30100元并主张抵扣,故被告一应承担12977.80元。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得的赔偿数额为124977.8元。对于原告诉求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一对被告二负担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华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24977.8元;
二、被告二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华人民币1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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