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35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359号
原告:王某书,女。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耀X纸品印刷厂。
负责人:黄某森,厂长。
被告:香港耀X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华,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卫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晓青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书、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9年疑因职业病伤害停工留薪接受诊疗,2009年10月末受被告委托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收治原告住院治疗,2010年1月26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在车间职业病受伤,2010年3月29日认定属于工伤;2010年原告因工伤停工留薪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屡次拖欠,都超过30日支付周期,至今还克扣着2010年9、10、11、12月4个月的工资;原告月均工资3369元;被告克扣原告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给原告精神、身体和生活造成了极大伤害;仲裁裁决错误,原告不服深宝劳仲福永庭(案)字[2011]54号仲裁裁决书,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565.5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3476元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3369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工伤住院治疗停工留薪期间伙食费14112元;四、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738元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6934.5元;五、先于执行原告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3476元及住院治疗伙食费14112元;六、被告香港耀X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一、被告于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10月15日已分别支付了原告2010年4月24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二、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停工期间的部分伙食费;三、被告与原告已经于2009年8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8月7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资属于原告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而不是被告向原告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在8月7日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1767号的执行令被告支付了原告相应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被告根据1767号执行令为原告补缴了2007年8月至2009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17576.74元,其中单位缴9767.82元,个人缴7808.92元,因原告个人缴部分由被告代缴,故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纠纷条例第33条的规定被告依法从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中扣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9月入职被告处工作,月平均工资3369元。2009年8月7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亦已支付了赔偿金。2010年1月26日,原告经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病,2010年3月2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属于工伤。2011年3月31日,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开具证明,证实原告自2009年10月31日起一直在该院住院治疗,并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医疗期延长至2011年5月20日。后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565.5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13476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369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252天伙食补助费14112元;四、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6.1元+27738元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6934.5元;五、请求先行裁决仲裁请求第一、二、三项。该案的仲裁结果为: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耀X纸品印刷厂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住院医疗期工资待遇13476元,其中原告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依法代扣缴;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耀X纸品印刷厂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252天伙食补助费差额7337元;三、被告香港耀X印刷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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