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4号
原告吴某艺,男。
原告姚某,女。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芬,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长X实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强。
原告吴某艺、姚某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长X实业发展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继周、人民陪审员利庆君、人民陪审员杨江河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4月9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统建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在龙华新村大道路边建造龙华新村十一栋X号住宅楼,建筑面积共计为615平方米,合同并约定开工期限为1995年4月9日,竣工期限为1996年2月9日共300天,如被告违约以每天计按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三罚款。两原告为此于1995年4月25日向被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151000元。但竣工期限到后,被告未按时交付上述楼房,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要求交付上述楼房,直至现在,被告仍未交楼,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被迫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1000元,及从1996年2月10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利息共135000元(按中国民生银行月利率5厘算), 2010年2月11日后的利息由被告偿还上述工程款本金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9日,原告吴某艺、姚某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长X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一份《统建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位于龙华新村大道路边住宅楼第十一栋X号,建筑面积共计为615平方米。按龙华新村统一建设规划图及楼房标准设计图(含室内外装修标准)核算建筑总面积计总造价为452166.45元,735.23元/平方米,按龙华新村统一建设楼房施工图纸施工,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开工期限为1995年4月9日,竣工期限为1996年2月9日,为300天晴天。被告负责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还约定由原告分期支付工程款等内容。上述合同有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龙华村民委员会以监督单位名义盖章,并有律师见证签名。
1995年4月25日,两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第一期工程款”人民币151000元,被告为此出具一份收款收据(NO0018751)。
另查,涉案房产至今没有完工交付,所在的土地已于2006年被征收。
被告于1993年7月12日成立,经营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吊销了该企业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统建合同书》、收款收据(NO0018751)、《关于协调解决福龙路工程收地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收取的“第一期工程款”人民币151000元,是基于原告吴某艺、姚某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长X实业发展公司签订的《统建合同书》,其目的是为原告建设房屋。但是,由于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双方签订的《统建合同书》已无履行可能,涉案房产至今也没有建成交付,被告理应将该费用退还原告,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1995年4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原告自愿从1996年2月10日起算利息,为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返还“第一期工程款”人民币15100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1996年2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9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继 周
人民陪审员 利 庆 君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琼(兼)
书 记 员 王 菲 菲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