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02号(2)
针对原告起诉,被告一反诉称,原告是涉案商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一所租用的房屋上面空调水直接排放到被告一的灯箱上面,存在引起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电击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及损坏灯箱的损失;门面的左侧外墙由于排污管道破裂导致污水外溢。被告一多次要求原告进行管理修缮未果,灯箱由于空调水长期侵蚀损坏,制作费用1460元。由于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一多次要求原告修缮或者出具《安全隐患责任人明确书》未果,安全隐患风险一直由被告一承担,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一风险承担费用1166.40元。《宝X居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栏》中明确载明原告有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等有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的义务。而原告并未履行其相应义务,明显违背了服务承诺。为保护被告一合法权益,特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一灯箱损坏损失1460元;2、支付被告一承担风险的费用1166.40元(等同于物业管理费及维修基金);3、诉讼费及反诉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就被告一的反诉答辩称,一、原告在宝城22区公园路宝X居一楼五号铺安装灯箱,是属于《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管理的范畴,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其设立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其违反相关规定,被告一的灯箱属于应拆除的广告。二、原告管理的宝X居小区在1999年入伙,在小区楼房工程验收接管时,这些老式楼房没有设置空调管道,空调水滴向外流,由于住户的空调早已装在上面,而被告一的灯箱是后来装上去的,被告一在明知空调滴水的情况下不是采取避开安装,而故意让空调水滴在灯箱上,这是其自己的责任。三、被告一的灯箱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像被告一那样强说空调滴水对其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刮风下雨、日晒雨淋不是比空调水滴的厉害得多,如果空调滴水都可以造成损坏,说明灯箱的质量有问题。被告一只能找做灯箱的人维修、赔偿,而其却把责任推到原告身上,其实原告也与空调用户协调想办法避开,原告已尽了应尽的义务。四、对于被告一所说外墙的外溢问题,由于自入住以来水管都没有破裂,不排除有人损坏,但是一经发现,原告即立刻修复,虽然破裂部位的修复难度很大、原告还是想办法把其修复。五、对于被告一在其答辩状中说原告管理处主任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十余人暴力阻扰其撤离,这简直是恶人先告状。其实被告一在强行撤离时,不按规定交清管理费,原告只是不让其车驶出,也只是通知附近属于原告管理小区穿制服的保安(坐的士来了四人)来协助劝说交清管理费。而被告一却把原告的保安队长打伤,这都有镇南派出所法医活体检验的证明证实。综上所述,被告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空调滴水为由,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灯箱为借口,无理要原告赔偿其损失及风险承担费用,其诉请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驳回其反诉。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反诉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一于2006年12月31日从被告二处承租宝安区宝城宝X居花园105号商铺,并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一承担包括管理费等在内的经营、使用的一切费用。
承租期间,被告一按照约定直接向原告支付每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此费用一直支付到2008年9月份。此后,被告一认为其承租商铺楼上住户空调滴水,导致其安装的灯箱受损,原告未尽到维修义务,遂拒绝支付从2008年10月份至2010年9月份的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合计人民币1166.40元。上述欠付款至今未交。
2010年9月18日,被告一搬离涉案商铺,在搬离过程中,原告工作人员曾进行阻止,双方发生冲突,深圳市公安局镇南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
经查,原告负责涉案商铺所在的宝湖居物业管理服务,其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
另查,涉案的105号商铺和相邻的106号商铺之间的排污管存在渗水情况,该排污管在装修时被隐蔽起来。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合同》、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法医活体检验回执、宝安区物业服务费公示审批表、收费公示、服务承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及证人林某连、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为涉案商铺所在的宝X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一作为涉案物业的承租人,理应按照其与被告二的约定支付承租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现两被告拒绝支付上述费用,并就其拒交行为陈述了自己理由。两被告的理由是否成立,本院逐一认定如下:
一、空调滴水问题。经查实,被告一主张的空调系由涉案商铺楼上住户安装,并非原告所有,原告虽然具有维修、管理物业的义务,但对于业主私人财产,并不当然有强制变更、调整的权利,因此,被告一主张的空调滴水问题,并非原告直接过错造成;而且,被告一所主张的灯箱损坏是否与空调滴水有关,被告一也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告一要求原告对其灯箱承担损失赔偿、承担风险费用并拒绝支付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排污管渗水问题。经证人林某连证实,涉案105号商铺排污管隐蔽在商铺装修内,虽然存在渗水情况,但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渗水对两被告造成损失,而且两被告擅自将排污管隐蔽在装修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两被告以排污管渗水为由拒绝支付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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