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54号(2)
合同签订后,原告称急需现金,要求变更合同的定金监管约定,要求被告将定金直接交付原告。被告于2010年12月11日、18日先后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250000元。2010年12月14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向原告颁发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2011年1月10日被告到中国银行查询原告按揭贷款余额,拖延至1月13日原告才办妥公证委托深圳中X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卫某军、吴某云、高某斌、秦某波全权代理行使资金监管、赎楼、注销抵押、转让房产、签署合同、文书、收款、办理房产权变更登记及查询等16大类权力。1月15日,原被告进行房屋交接,同时为确保4月30日之前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双方将原约定4月30日之前办理资金监管和申请按揭贷款变更为2月1日之前办理资金监管和申请按揭贷款。1月18日被告和丈夫陈某盛按约与原告代理人卫某军一起到中国银行办理80万元的监管和申请按揭贷款手续,同时申请了卖方赎楼贷款,中国银行查询陈某盛名下有三户住宅(其中二套无效),不同意为被告办理资金监管和按揭贷款手续。被告立即将此情况告诉原告。1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卫某军与被告达成《买卖补充协议》,将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并要求在2011年4月30日全部付清。2月11日原告电话要求被告一周内付清全款,并约定2月19日面谈合同履行事宜。2月16日被告按要求将余款1980000元打入中国银行监管帐户,并于2月17日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约定丙方(银行)将监管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原告)按揭贷款与乙方(被告)卖方赎楼贷款本息的差额,剩余资金划入乙方指定帐户内原告中行帐号4766919018810146XX。2月19日下午被告应原告之约前往南山区面谈,原告的朋友告诉被告等法院传票,被告对此感到惊讶。果然,2月21日宝安法院通知原告去法院作庭前调解,2月23日被告领取原告的诉状副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继续履行2010年12月11日原被告就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北侧中粮澜山花园1—2—5—7—9#楼5A单元3AX房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和《房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2、原告立即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请提前一次性偿还为购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北侧中粮澜山花园1—2—5—7—9#楼5A单元3AX房所借贷款余额人民币115万元;3、原告立即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请注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北侧中粮澜山花园1—2—5—7—9#楼5A单元3AX房的抵押登记;4、原告立即协同被告到深圳市宝安区房地产权交易中心签署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北侧中粮澜山花园1—2—5—7—9#楼5A单元3AX房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5、原告立即协同被告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北侧中粮澜山花园1—2—5—7—9#楼5A单元3AX房的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的登记;6、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560元;7、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反诉答辩称,被告所提出的诉求是基于其没有违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可是本案的被告是违约方,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在2011年2月1日之前支付首期款,也没有客观的表述其不能办理银行按揭的真正原因。事实上双方订立合同后原告是非常有诚意将房子卖给被告的,因为原告由于工作的调动,上下班已经远了,来回非常不方便,而且订立买房合同后原告已在别处交了50000元定金定购房子,如果不履约将面临违约的损失。因此原告也希望交易的顺利完成。但没想到被告在原告移交房子后不按约支付首期款,当原告要求被告给个说法时,被告居然联合中X担保公司业务员、地产中介公司业务员一起忽悠原告,在双方沟通时被告态度很不友好。是被告迫使原告走上诉讼这条路的。被告对已经履约的原告提出反诉没有法律依据,故请驳回被告对原告的反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原告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买方,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房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卖方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北侧中粮澜山花园1-2-5-7-9#楼5A单元3AX房 (含装修附属设施及相关物品)以人民币2280000元的价款卖给买方,其中1483423元为过户登记价,796577元为补偿卖方的装修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家私家具价款。买方须于2011年2月1日之前支付首期款(包括购房定金)人民币110万元,并到买方贷款银行做资金监管,依据监管合同将首期款存入监管账户;买方须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委托赎楼的公证手续;双方协商同意由买方支付双方应支付的税费;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备注条款载明:双方约定卖方于2011年1月15日按合同约定保持好房屋的各种设施交付给买方,具体设施见附表;由于卖方的物业房产证尚未办出,双方一致同意卖方在收到买方全部定金后当天前往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赎楼过户的公证手续;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合同,否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并支付20%成交价的违约金。卖方名下的房产证办理费用由卖方承担,可领取房产证复印件时,卖方应及时办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