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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70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70号


原告蔡某,男,**岁,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208室。身份证号码:31010619781222****。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A5501-9,组织机构代码77412**。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岁,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1002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730104****,系该公司职员。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院一审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某某、黄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是以创作悬疑小说为主的作家,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曾获得2000年“贝塔斯曼·人民文学”新人奖、2005年新浪年度图书奖等荣誉,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www.easou.com网站传播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小说《玛格丽特的秘密》,该作品共210千字。依据法律规定,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且被告网站规模大,侵权行为影响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800元、差旅费1000元等合理开支33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网站采用搜索引擎技术为网络用户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相关内容来源于被链接网站,不是由被告服务器提供。2、被告没有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且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履行了屏蔽关键词和断开链接的义务。被告认为,被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成立于2005年4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通信产品、网络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产品)。
2006年1月,接力出版社出版了原告蔡某的作品《玛格丽特的秘密》,图书版权页载明作品字数为210千字。被告对原告主张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异议。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09)京方正内民字第08754号公证书记载了以下事实:2009年6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和工作人员纪某某首先检查了用于证据保全的硬盘摄像机,该摄像机无任何相关内容且可以正常录像;之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某对自己提供的“多普达D600”手机进行操作,恢复手机出厂设置,使用该手机开通的上网包月功能登录wap.easou.com网站并在线观看了小说《诅咒》,工作人员纪某某使用摄像机对王某登录上述网站在新观看相关作品的过程进行了拍摄,后王某将上述手机交予公证员张某保管,公证员张某将上述手机封存公证处,将上述硬盘摄像机中的录像内容复制成光盘一式四套(每套一张光盘)。同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和工作人员纪某某首先检查了用于证据保全的硬盘摄像机,该摄像机无任何相关内容且可以正常录像;之后,公证员张某将上述封存在公证处的“多普达D600”手机交予王某。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某对自己提供的“多普达D600”手机进行操作,恢复手机出厂设置,使用该手机开通的上网包月功能登录wap.easou.com网站并在线观看了《沉睡之城》(天机·第一季)、《猫眼》等4部小说,工作人员纪某某使用摄像机对王某登录上述网站在新观看相关作品的过程进行了拍摄,后公证员张某将上述硬盘摄像机中的录像内容复制成光盘一式四套(每套五张光盘)。同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和工作人员纪某某首先检查了用于证据保全的硬盘摄像机,该摄像机无任何相关内容且可以正常录像;之后,公证员张某将上述封存在公证处的“多普达D600”手机交予王某。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某对自己提供的“多普达D600”手机进行操作,恢复手机出厂设置,使用该手机开通的上网包月功能登录wap.easou.com网站并在线观看了《神在看着你》、《罗刹之国》(天机·第二季)等11部小说,工作人员纪某某使用摄像机对王某登录上述网站在新观看相关作品的过程进行了拍摄,后公证员张某将上述硬盘摄像机中的录像内容复制成光盘一式四套(每套六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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