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70号(3)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就涉案小说阅读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如何认定?2、被告就涉案小说阅读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 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原告享有权利的
文字作品进行深度链接、搜索,将涉案小说内容提供给网民,构成直接侵权。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被告侵权的证据为(2009)京方正内民字第08754号公证书。当庭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有关被控侵权作品《玛格丽特的秘密》内容时,手机阅读页面网址栏显示“wsp://b.easou.com/novel.m?id=▼”、“wsp://b.easou.com/show.m?id=▼”,页面显示“书名:蔡某 玛格丽特的秘密”、“作者:蔡某”“下载:JAR/TXT”、“状态:连载(共47章)”、“来源:春雨文学”、“更新 03-06 10:29”等信息。
被告主张,被告网站采用搜索引擎技术为网络用户提供搜索、链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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