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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94号(3)
一、关于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006年10月24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逆变器、开关电源、精密稳压电源)取得“SANTAK”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因此,原告对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二、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指控被告金山特公司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SANTAK”注册为网络域名“santak.net”,被告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实际使用该网络域名,冒用原告注册商标“SANTAK”在网站中宣传其公司及其产品,故意造成与原告经营产品及原告网站www.santak.com.cn的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被告金山特公司注册的域名“santak.net”其主要部分“SANTAK”与原告注册商标“SANTAK”相同。被告金山特公司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SANTAK”不享有权益,没有注册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被告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经被告金山特公司许可,使用该域名创建网站对其企业进行宣传:其产品系统为其各种型号逆变器产品;网站首页有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商标“SANTAKUPS”,但“SANTAK”与“UPS”作不同颜色处理,且UPS为不间断电源产品行业内简称;网页宣传山特SANTAK STK等商标均属山特及其母公司或商标持有人所有、SANTAK产品已取得各国认证,是获得IS9001国际品质认证的UPS专业供应商、SANTAK行销全球等内容。原告享有注册商标“SANTAK”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有逆变器,与被告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在网站中宣传销售的逆变器产品为同一类商品。被告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在其网站的相关网页上突出使用与原告“SANTAK”商标相同的涉案文字,是将涉案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足以令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特定联系,并进而与之进行相关的商品交易。为商业目的被告金山特公司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SANTAK”近似域名“santak.net”、被告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实际使用该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产品的混淆,两被告主观上均具有恶意,因此,被告金山特公司、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尽管被告金山特公司、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分工不同,但原告“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是两被告共同行为的结果,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山特不间断电源公司辩称其对于“www.santak.net”域名主要部分“SANTAK”享有正当权益,且使用该域名不具备恶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鉴于原告对其受到的损失及被告因商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根据被告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及原告的商标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依照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山特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山特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santak.net”域名。
二、被告深圳市金山特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注销“santak.net”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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