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94号(4)
三、被告深圳市山特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山特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山特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山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 巍
审 判 员 周立雄
代理审判员 林 艳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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