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85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85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数码摄影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
投资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被告广东省××××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室,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县×××,身份证号码×××,该司员工。
被告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数码摄影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广东省××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公司)、被告广东省邮××递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深圳分公司)、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龙×、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齐××、张×、被告蓝××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速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夏,被告蓝××身穿印有“E××”字样的工作制服,背着印有“E××”字样的绿色收件包并携带××工作证来到原告处称其是深圳市××特快专递局收揽员,专门负责为×××收揽快件,同时留下名片,名片上印有“中国××、深圳市××特快专递局”等信息。2010年11月24日,原告再次联系被告蓝××,委托其快寄一批成本价值为350489.76元的碧玺珠宝首饰给汕头客户。被告蓝××接电话后上门提取了碧玺珠宝首饰快件,拿出了空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让寄件人填写了相关信息,最后自己在“收寄人员签名”处签署“张”,收取了23元快递资费。2010年11月25日中午12点15分左右,被告蓝××匆忙来到原告处告知昨天邮件已丢失,并称已报案。但是,至今未能追回原告的碧玺珠宝首饰。后经查得知,2004年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公司作为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的下属公司,代办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的物流业务,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将自己经营的快递业务中的收寄、分发等业务交给被告××公司代办,被告××公司与被告蓝××合作由被告蓝××收揽快件。被告蓝××的真实姓名为“蓝××”,冒用“张××”、“马×”等名字,长期在深圳市华强北一带以“深圳市××特快专递局”收揽员的身份收揽快件,然后送交给被告××公司,再由被告××公司转送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投寄全国各地。原告认为,无论被告××公司是否书面委托被告蓝××为其快件收揽员,事实上被告蓝××以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快件,更重要的是被告蓝××以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收揽员身份收取快件的行为屡次被被告××公司和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收寄、投寄等行为确认,被告蓝××已经在事实上成为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的快件收揽员。因此,被告蓝××接受原告快件,收取快递资费后,原告便与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形成了快件速递服务关系,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有义务将原告快件安全准确地投递至原告指定目的地,但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的快件收揽员被告蓝××在收取快件后未能妥善保管导致快件遗失,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速递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50489.76元;2、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被告××公司、被告蓝×对被告××速递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速递深圳分公司书面答辩称,1、原告就涉案丢失货物未与答辩人成立邮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该货物的丢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原告被丢失的货物应由被告蓝××承担;3、原告不是邮寄服务合同当事人,与邮寄服务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不适格的原告;4、原告未履行注明货物信息的义务,对损失的产生存有过错,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5、退一步而言,如果答辩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对赔偿额的请求也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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