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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83号(2)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彭峥嵘
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
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鸿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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