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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98号
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9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2011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伙同陈启某、陈文某、王某、陈启某(后四人已判决)合谋利用蓝牌车非法营运的方法在深圳市罗湖口岸一带从事抢劫犯罪行为。具体分工是陈文某在罗湖口岸物色抢劫对象,陈启某驾驶小轿车假冒蓝牌车司机非法营运,待被害人上车后陈启某就以各种理由接上王超某以及被告人肖某上车,之后在车上以凶器刀具威胁和殴打等暴力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在抢得被害人的银行卡后就通知陈文某、陈启某持银行卡取款,实施抢劫后将被害人释放。
2007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陈启某、陈文某、王某等人利用上述方法,抢得被害人谢某彬现金人民币2000元、港币15000元、手表一块、手提电话两部(包括诺基亚N73手提电话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销赃后四人分得赃款4000至6000元不等。经鉴定,诺基亚N73手提电话价值人民币1880元。
2007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陈启某、陈文某、王某、陈启某等人利用上述方法,抢得被害人李某洪现金若干、手表一块以及银行卡两张。其中卡号为191819796888的汇丰提款卡被取款人民币3.6万元人民币,卡号为5411800186155458的汇丰信用卡被取款人民币4.2万元。
2008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陈启某、陈文某、王某等人利用上述方法,抢得被害人吴某山现金人民币约800元、港币300元、18K金项链一条和手表一只。
2008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陈启某、陈文某、王某等人利用上述的方法,抢得被害人张某健抢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港币6000元、摩托罗拉V8手提电话一部、摩托罗拉K1型手提电话一部、银行卡七张(共被取款4.6万多元)。经鉴定,摩托罗拉V8价值人民币1950元;摩托罗拉K1价值人民币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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