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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32号
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因本案,2011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2011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艺锋,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因本案,2011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2011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建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庆向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为了窃取等非法获取柴油,共同出资购买了吉普车(悬挂套牌粤B72K46等)、油泵、油管、油桶、撬棍等作案工具。自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3月,三被告人驾驶上述吉普车分别在本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盗窃等非法获取工地挖掘机、油桶内以及停车场、路边的货车、客车内的柴油,并将盗抢得来的柴油全部销售给被告人徐某某,之后三被告人瓜分赃款。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9次,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24532元,参与实施抢劫2次,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11950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9次,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24532元,参与实施抢劫2次,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11950元;被告人马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9次,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24532元,参与实施抢劫1次,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1000元。
2010年2至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为方便其孩子上学和售卖柴油使用,在本市南山区西丽花钱找人刻制了“石阡县教育局教育股”、“石阡县上屯小学”、“深圳市石油化工公司
财务专用章”三枚印章。
2011年3月28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宝安区一饭店抓获正在聚餐的四被告人等人,查扣被告人作案用的机动车、油管、油泵等物品,并在被告人徐某某用于收购柴油的面包车内查获上述伪造的印章、账本等物品。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照片,通讯记录清单,抓获经过,机动车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丽、贾某、唐某新、王某、王某勇、王某仓、桑某、孟某、孟传仁、桑某、桑某超、孟某彬、丰某友、杨某明、程某普、张某利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华、王某生、李某委、雷某甫、赵某冬、吴某龙、李某伟、戚某卫、苏某祥、周某华、陈某松、郭某炜、何某强、杨某生、黄某明、何某康、关某刚得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电话询问录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部分有异议,对盗窃罪无异议,但对指控9起盗窃有异议,只承认在罗湖区梅园路蓬客宾馆前盗窃两部大客车柴油犯罪。辩称没有实施指控的其它7起盗窃行为。对指控的2起抢劫有异议,辩称自己目的均为盗窃,是同案犯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对在罗湖区中华自行车厂门前实施的犯罪不应认定其构成抢劫罪;而在江西瑞金市沙洲坝镇杉山村境内的鹰瑞高速工地上实施犯罪,当时其一直在车上,没有具体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孟某某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孟某某与同案犯在罗湖区中华自行车厂门前的地铁工地实施盗窃时,对同案犯将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行为并没有事先预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有抢劫的故意。2、被告人孟某某构成盗窃罪,但对指控的盗窃案件的数量和金额有异议。3、被告人孟某某在参与江西瑞金鹰瑞高速工地案件中,只是司机起到很次要的作用,应为本案的从犯,且该案的财物已全部退赃,损失已经得到挽回,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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