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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32号(2)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部分有异议,对指控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无异议,但对指控实施9起盗窃的在数量上有异议,辩称无在龙岗区布吉上水花园东围墙停车场、龙岗区布吉木棉湾吓山角10巷2号、罗湖区桃园路128号、福田区莲花三村中铁十六局地铁工地这4次实施盗窃,承认另外5起盗窃,承认在龙岗区坂田布龙路杨美地铁站工地盗窃的金额,对另4起盗窃的金额有异议。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无异议。2、被告人唐某某在江西省瑞金市参与的抢劫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属于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唐某某没有实施指控在龙岗区布吉上水花园东围墙停车场、龙岗区布吉木棉湾吓山角10巷2号、罗湖区桃园路128号、福田区莲花三村中铁十六局地铁工地的4起犯罪,该事实认定错误;4、被告人唐某某属于偶犯,主观恶性小,且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部分有异议,对指控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无异议,其辩解与被告人唐某某一致。辩护人认为:1、对被告人马某的盗窃次数有异议,马某的现场指认并不真实,不能做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2、指控的本市福田区莲花三村中铁十六局地铁土地实施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害人雷某甫报案材料中描述与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作案特征均不相符,且无明确指出由本案三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3、对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金额有异议,涉案金额除了被害人的供述外,没有提供被盗柴油的加油发票,也没有依法对盗窃柴油的价值所进行鉴定的结论,缺乏直接有力的书证物证来证明被盗、抢的价值,而指控的2011年3月8日凌晨连续作案的三起盗窃的柴油升数一共为1400升左右,而本案三被告人用来装盗窃柴油的桶只能容纳900升,指控不能成立;4、被告人马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经过,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部分有异议,对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但否认收购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所辩称否认实施的上述4起犯罪事实的柴油。承认找人刻制了所指控三枚印章的事实。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刻制的“深圳市石油化工公司”并无工商登记,该公司不存在,被伪造的主体前提不存在,因此,该项罪名不成立;2、被告人徐某某对涉案赃物不是全部收购,只是部分收购;3、被告人徐某某私刻“石阡县教育局教育股”和“石阡县上屯小学”两枚印章的事实基本成立,但其动机是为自己的小孩读书方便,主观上无恶意;4、被告人徐某某部分收购赃物并不是故意犯罪行为,而是一种过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酌情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实施抢劫犯罪
(一)2011年3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驾车去到本市罗湖区中华自行车厂门前的地铁工地准备盗窃工地上的柴油。被告人孟某某坐在驾驶位上负责开油泵抽油,被告人唐某某拿螺丝刀撬开油箱盖并负责拉油管,被告人马某负责望风,被看守工地的被害人周某华、陈某松发现后,被告人马某随即拿起石头砸向被害人陈某松头部,导致被害人头部当场流血;被告人唐某某则拿出随车携带的铁棍威胁二被害人不许动。三被告人抢走工地桶里的柴油、挖掘机上油箱里的油和电瓶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承认上述事实,证实作案工具是黑绿色的三菱吉普车,车牌是粤B7549G,当天挂着粤B72K46假牌,有两个装油的胶桶、油泵、油管上用来抽别人车上的油的;电瓶是用来发动油泵的,螺丝刀是来撬人家汽车的油箱盖的,钢管是用来防身的,如果被人发现就用它来打人。2、被告人唐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证明与孟某某、马某三人共同出资买吉普车后,从南头进关,在路上碰到合适的就偷大货车的柴油,如被发现我们就抢。3、被告人马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证实三被告人实施盗窃柴油是经一起商量决定的,且有具体分工,由孟某某负责开车及出售赃物,唐某某负责开油箱盖及望风,其负责抽油的工作,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其与唐某某负责控制威吓事主,孟某某就开车接应我们逃跑,非法所得三人平均分配。4、被害人周某华陈述,周某华系该地铁工地上的保安。证实与陈某华一起看护工地时,发现工棚后有响声,陈某华外出看时被人打伤了头,其俩人还受到来者持铁棍威胁不准出工棚,证实守在工棚门口有两个人,手上均持铁棍,他们开一部车号为粤B72K46工具车,后经清点,工地被人抢了一桶柴油,还有一台挖掘机上油箱里的油。5、被害人陈某松陈述,陈某松的陈述与周某华基本一致,证实其站在工棚的门口,看到一辆车号为粤B72K46的车停在工棚门口,陈某松上前问怎么回事,当时车上就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男子就用砖头砸陈某松的头部,他俩受到威胁后不敢走动。有一人拿着铜管在看守陈某松和周某华,另一人负责抽油,抽完油后开车离开了。证实车上还有人负责开车,而在第二天挖土司机来了才发现车上的电瓶也被盗了。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周某华案发后已报警。7、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抢现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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