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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32号(7)
财务专用章”没有依法注册登记,该公司并不存在,则不属于冒用名义,不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故不予追究被告人徐延权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上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徐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在实施多次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参与的江西瑞金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亚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在实施江西瑞金该起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对实施抢劫犯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马某对实施盗窃及抢劫犯罪的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的家属主动退还大部分涉案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唐某某、马某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缴获的发动机号为W523697的万通牌WTQ647IV面包车1辆、发动机号为90612462的白色货车1辆、车架号为V45WGRXML7M的三菱牌PAJERO汽车1辆的上述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油管3根、油泵1台、蓄电池3个、“石阡县教育局教育股”、“石阡县上屯小学”、“深圳市石油化工公司
财务专用章”3枚印章上述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按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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